2024年10月國務院國資委網站政務咨詢欄目部分網友提出的咨詢,本文選取五條關注度高、點擊量高的問題推薦分享。
01關于資產證券化項目國有企業債權轉讓問題的咨詢
問: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如國有企業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需要,需將部分其所持有的債權轉讓給特定專項計劃或資產支持票據信托,是否仍適用于該辦法規定,如達到一定金額即需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答:
國有企業以所持有的債權開展資產證券化融資,不屬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規范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02關于國有控股企業原股東等比例增資價格問題的咨詢
問: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增資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等四種情形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可以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定企業資本及股權比例。”請問:就增資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增資的價格必須不低于增資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每股凈資產價格,還是可以為1元/股?
答: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可以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期審計報告確定企業資本及股權比例,即以被增資企業評估結果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的凈資產值確定增資價格(不低于1元/股),也可以按照1元/股增資。
03關于以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問題的咨詢
問:
依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之間進行股權轉讓,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并且,依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轉讓方提交審核文件時,可以僅提供企業審計報告(不必須提供資產評估報告)。那么,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之間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嗎?
答:
應結合《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第三十二條(一)、(二)款規定,判斷所述“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之間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的具體情況是否屬于規定情形。如不屬于,應當對轉讓標的進行評估,并提交轉讓標的企業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核準或備案文件;如屬于,可以僅提供企業審計報告。
04關于境內外國有產權交易適用規定問題的咨詢
問: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六條為“境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另行制定”。此后《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自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3號令于2017年12月29日被廢止。請問現在境內國有產權交易,是否主要依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及其《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等規定?請問現在境外國有產權交易,是否主要依據《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及《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0】70號)等規定?
答:
境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在境內投資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比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規定執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在境外投資形成的各類資產的交易行為需按照《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27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0】70號)等相關規定,多方比選意向受讓方,具備條件的,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
05關于建設領域保證金保函替代問題的咨詢
問:
2017年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動中央企業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保函替代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發財管[2017]49號),此通知提到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方(供應商)“所包含的范圍有哪些?是否包含工程建設項目(1)設計、采購和施工總承包(2)采購和施工總承包(3)設計和采購總承包(4)設計和施工總承包以及(5)施工承包這五種承包方式確定的施工方等?即此通知是明確了以上所列承包方式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央企業之間保證金保函替代工作。
答:
工程建設領域的設計、采購和施工總承包,采購和施工總承包,設計和采購總承包,設計和施工總承包,施工承包等5種承包方式下的施工方,均屬于《關于進一步推動中央企業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保函替代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發財管〔2017)49號)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方(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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